通人社发〔2019〕23号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职业院校、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资金支出范围,规范支出行为,实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补贴资金登记对账,定期分析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
进一步明确补贴标准。通辽市促进就业专项工作组印发的“通促就工字(2019)1号”文件中规定的补贴标准做如下调整:(一)企业新录用职工(包括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和转岗转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由原来的中级工、高级工分别补贴4000元/年˙人、5000元/年˙人分别调整为6000元/年˙人、7000元/年˙人。
(二)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获得证书的,补贴标准由1500元/人调整为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按“通知”规定参加在岗和转岗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补贴标准执行“通知”规定。即:获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内财社﹝2019﹞289号、内人社发﹝2019﹞12号、)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补贴;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补贴标准不变。
三、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不得突破享受次数和重复享受。
五、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申请培训补贴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向人社及相关行业部门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审核拨付流程按通促就工字(2019)6号文件执行,受理部门不得额外索要其他申请资料。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辽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4日